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汪亚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被执行人:周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生效(2019)鄂1181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汪亚芳与周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93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被执行人周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了被执行人高消费。通过司法查询被执行人周刚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因被执行人周刚涉嫌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判处罚金100000元。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鄂1181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