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云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住本村。
被告:赵海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云晗与被告赵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张云晗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张云晗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云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74元,由张云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