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富银融资租赁(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51449170。
法定代表人:庄巍。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仁杰,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于都长征医院,住所地江西省于都县贡江镇红军大道09号,组织机构代码57364259-6。
法定代表人:柯明开。
被执行人:柯明开,男,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执行人:欧阳佳佳,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富银融资租赁(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都长征医院、柯明开、欧阳佳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6)粤0305民初26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一、逾期租金及违约金合计234634.47元(人民币,下同);二、剩余租金673354.24元;三、案件受理费3509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号为(2016)粤0305执1916号。后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原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称其与被执行人达成债务免除协议,自愿放弃在本案中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全部债务,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16)粤0305执1916号、(2021)粤0305执恢8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羊大雄
审判员 周钟涛
审判员 周 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