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冶置业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市雨山区。
负责人:张玉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玉嵘,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董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冶置业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与被告董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中冶置业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冶置业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中冶置业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冶置业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魏 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