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桂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赵剑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赵建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

被执行人焦作市中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鸿昌街道办事处中山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苗继胜。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桂花与赵剑波、赵建新、焦作市中山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802民初28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2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2月2日、2021年4月12日、2021年5月6日、2021年6月1日、2021年7月5日、2021年8月2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

3、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起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公积金、理财产品、保险产品等,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理财产品、保险产品等。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房产设有抵押,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公积金正常缴纳暂无法执行)。

4、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8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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