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朱文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代理人包志强,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裘伯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审理经过 朱文耀与裘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朱文耀及其委托代理人包志强到庭参加诉讼。裘伯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朱文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50000元,支付至2020年11月22日的借款利息46800元;2、被告支付自2020年12月4日起算,以借款本金6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本金全部归还之日的逾期利息;3、被告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

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10日至2020年8月3日,被告裘伯荣以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本金累计金额650000元。2020年1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20年12月3日偿还本金650000元,利息468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借款。故起诉,要求: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650000元,支付利息46800元,并继续支付借款650000元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4倍LPR计算的逾期利息;2、被告支付原告代理费20000元。

被告辩称 裘伯荣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出具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9年6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借期2年,月息1.8%。2020年4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利息为每月1.8%。2020年8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月息1.8%。2020年1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1份,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50000元,利息46800元,并承诺于2020年12月3日前一次性付清。如不付清,则原告有权向法院起诉,起诉需要的一切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另查明,原告因本案支出代理费2000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及其出具的借条、承诺书、委托代理合同、增值税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未按约返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裘伯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朱文耀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裘伯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朱文耀借款650000元,支付利息46800元,共计696800元,并继续支付借款650000元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付的利息损失;

二、裘伯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朱文耀代理费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86元,减半收取5793元,由裘伯荣负担。

裘伯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