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炎陵县霞阳镇炎陵东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罗晃,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国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 被告:霍小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国华、霍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48元,减半收取7424元,由原告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廖超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罗慕真 书 记 员 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