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铁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审理经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21〕8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铁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请求情况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29日10时许,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徐辛庄村美丽乡村建设供水管线改造工程(第一批)五标段的施工现场,被告人李铁强作为施工项目负责人,在未设置安全管理人员、未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的情况下,组织作业人员进行施工,在发现沟槽施工未进行放坡、支护等防坍塌措施的情况下,未及时对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导致作业人员李某某被坍塌的土方掩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某符合被埋压致创伤性休克并窒息死亡;事故分析认定被告人李铁强的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被告人李铁强于2021年4月28日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徐辛庄派出所接受审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铁强已赔偿李某某近亲属人民币125万元,李某某近亲属表示谅解李铁强。同时认为被告人李铁强具有自首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铁强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
被告辩称
被告人李铁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铁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对被告人李铁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铁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