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
法定代表人:文爱华,行长。
被执行人:夏红梅。
被执行人:吴杰。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02民初96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夏红梅、吴杰在银行的存款284700.83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9月9日)或查封被执行人夏红梅、吴杰相当于284700.83元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夏红梅、吴杰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