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农信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5号海南大厦农信楼812室。
法定代表人:刘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娜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茂桉,该公司员工
被告:黄妃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
被告:林海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农信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妃四、林海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杨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妃四、林海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农信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妃四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利息1257.66元,本息合计11257.6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5月20日止,期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21.6%计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林海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由被告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黄妃四因家庭消费的需要,于2018年6月20日与原告签订了《农信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农信普惠卡”登记表(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8年6月20日至2019年6月20日),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借款人按贷款年利率21.6%向贷款人支付贷款利息,贷款年利率包含基本利率和诚信保证金率,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后的存续期间内按约定履行债务的,借款结清后,贷款人一次性返还借款人在贷款存续期间按时缴纳的所有诚信保证金。贷款期间借款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的,贷款基本利率为18.0%,诚信保证金率为3.6%;贷款期间拖欠利息但未跨月的或本金逾期的,拖欠当月的基本利率为贷款年利率,诚信保证金率为零,其他按月正常还息的月份基本利率为18.0%,诚信保证金率为3.6%;贷款期间借款人连续2次或累计3次拖欠利息或者本金逾期的,整个贷款期间的基本利率为贷款年利率21.6%,诚信保证金率为0%;若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对该笔贷款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年利率21.6%计算利息。被告林海坛作为担保人,其同意为被告黄妃四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间为每笔贷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担保的范围为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向被告黄妃四发放了贷款10000元。贷款发放后被告黄妃四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9年5月20日,被告黄妃四共归还贷款本金0元,支付利息629.34元,尚欠贷款本金10000元,拖欠利息1257.66元,拖欠本息合计11257.66元,被告林海坛作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亦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其行为己构成根本违约。
被告辩称
被告黄妃四、林海坛没有答辩。
原告农信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
一、被告黄妃四、林海坛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黄妃四、林海坛户口身份信息,被告黄妃四和林海坛是夫妻关系。
二、合同复印件、合同面签照,证明原告与被告黄妃四有借贷关系,被告林海坛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提款申请书复印件,证明原告已于2018年6月20日履行放款义务。
四、交易明细表,证明被告黄妃四拖欠贷款本息且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被告质证
被告黄妃四、林海坛未提交证据。经开庭质证,被告黄妃四、林海坛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核,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被告黄妃四因家庭消费的需要,于2018年6月20日与原告签订了农信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农信普惠卡”登记表(合同书)》(合同编号51010120180620020,以下简称“合同”)。该合同约定:贷款金额10000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8年6月20日至2019年6月20日),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借款人按贷款年利率21.6%向贷款人支付贷款利息,贷款年利率包含基本利率和诚信保证金率(诚信保证金系为营造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信用环境,作为借款人向放款机构承诺正常履约的保证金)。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后的存续期间内按规定履行债权债务的,借款结清后,放款机构一次性返还借款人在贷款存续期间按时缴纳的所有诚信保证金。若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对该笔贷款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年利率21.6%计算利息。被告林海坛作为担保人,其同意为被告黄妃四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贷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担保的范围为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即向被告黄妃四发放了贷款10000元整。贷款发放后被告黄妃四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本笔贷款已于2019年6月20日到期。截止2019年5月20日,被告黄妃四尚欠原告贷款本金10000元,利息1257.66元。被告林海坛作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亦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
另查,被告黄妃四与被告林海坛是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方是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签订了《农信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农信普惠卡”登记表(合同书)》,该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黄妃四发放贷款10000元,被告黄妃四也应按约定按月付息,到期还本。但是被告黄妃四不依照约定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贷款到期后,被告黄妃四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原告有权对该笔贷款在合同约定贷款年利率21.6%计收利息。现原告方起诉请求按年利率21.6%计算利息至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该年利率未超过最高年利率24%,故对于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黄妃四与被告林海坛是夫妻关系,且被告林海坛为被告黄妃四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原告请求被告林海坛对被告黄妃四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黄妃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农信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1257.66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5月20日,此后利息按照年利率21.6%计至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
二.被告林海坛对被告黄妃四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元,由被告黄妃四、林海坛共同负担(原告已垫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供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