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阳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兴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权,系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董立平。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董立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沈阳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