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正阳县真阳镇南环城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厚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坤,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马青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执行人王陈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执行人鲍桂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执行人马瑞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审理经过
关于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青山、王陈霞、鲍桂花、马瑞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0日作出(2019)驻仲裁字第7082号裁决书,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马青山、王陈霞、鲍桂花、马瑞娟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正阳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青山、王陈霞、鲍桂花、马瑞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正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