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

负责人:张立斌,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薛积璧,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甄成善,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农民。

被执行人甄财善,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农民。

被执行人侯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农民。

委托代理人侯生碧,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系被执行人侯全父亲。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与被执行人甄成善、甄财善、侯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甘0702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被告甄成善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借款本金49868.72元,利息9561.54元(利息算至2018年12月21日),本息合计59430.26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并利随本清;二、被告甄财善、侯全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甄财善、侯全承担清偿责任后享有向债务人甄财善追偿的权利。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与被执行人甄财善、甄成善、侯全双方已协商解决。双方自愿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甄成善、甄财善、侯全欠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64074.82元(利息算至2020年6月20日,并利随本清),及案件受理费645元,合计64719.82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甄成善名下存款1404.05元。下欠案件款63315.77元,被执行人甄成善、甄财善、侯全保证于2021年9月30日之前付款2万元,下欠案件款于2021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并利随本清。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自愿撤回对(2021)甘0702执735号案件的执行。三、若被执行人甄成善、甄财善、侯全逾期付款,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可于2022年1月10日之后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故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73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明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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