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乡市矩阵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经开区经八路1号。
法定代表人:龙飞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婷,河南庚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迎,河南庚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宿迁流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沐阳县韩山镇范圩村四组275号。
法定代表人:沈悦。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审理经过
原告新乡市矩阵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流火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新乡市矩阵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流火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新乡市矩阵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