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
被执行人山东聊城鑫峰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的东昌府区梁水镇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赵以平。
审理经过 本院移送执行的山东聊城鑫峰面业有限公司罚金一案,本院(2020)鲁1502刑初34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通过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山东聊城鑫峰面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山东聊城鑫峰面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罚金70000元、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2724319元。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于 宙
审判员 毛英民
审判员 赵晓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