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滕起忠,男,****年**月**日出生,住鞍山市立山区。 申请执行人:滕颖,女,****年**月**日出生,住鞍山失东区 申请执行人:滕淑梅,女,****年**月**日出生,住鞍山市铁东区。 被执行人:滕启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铁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滕起忠、滕颖、滕淑梅与滕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311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4000元,案件受理费2050元,执行费741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致使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311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建军 审判员  宫德忠 审判员  沈 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孟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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