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景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陈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审理经过
原告景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景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景某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