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刘长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审理经过
2021年3月1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刘长吉的起诉状。起诉人刘长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乐毅与被起诉人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拖欠人工费171232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被起诉人雇佣起诉人为其承建的道路护坡,约定了工程量及价格,起诉人依约全部履行了义务且已验收合格。但被起诉人至今尚拖欠工程款171232元未支付,起诉人多次催要未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中第三条第(六)项规定铁路运输法院可以受理“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该条中所指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指的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15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九类案由。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不在铁路运输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内,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刘长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