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永生,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上海复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周舟,经理。

审理经过

张永生与上海复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闵劳人仲(2020)办字第350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永生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复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53576.74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张永生向本院申请,要求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基金垫付53576.74元,本院遂向上海市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递交相关申请材料,经徐汇人社局审核通过,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基金已发放29760元,上述款项已发还张永生。

本院通过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银行、车辆、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查明

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亦无继续的必要,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