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昇州,又名王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飞,焦作市体化示范区正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华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峻翔,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建,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昇州与被告崔华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王昇州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昇州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昇州撤诉。 案件受理费6312元,减半收取计3156元,由原告王昇州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卫东人民陪审员晁丹丹人民陪审员任艳珂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侯        琬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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