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昇州,又名王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飞,焦作市体化示范区正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华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峻翔,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建,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昇州与被告崔华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王昇州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昇州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昇州撤诉。 案件受理费6312元,减半收取计3156元,由原告王昇州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卫东人民陪审员晁丹丹人民陪审员任艳珂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侯 琬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