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光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执行人:刘海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光宇与被执行人刘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光宇与被执行人刘海民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冀0824执恢21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任何一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