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街6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6639606354。
法定代表人:周连华,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楚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楚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2020)湘1321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楚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受理后,遂向被执行人刘楚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并于2021年5月8日、5月28日、6月17日对被执行人刘楚强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楚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5月10日、5月27日分别向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峰县管理部和双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缴纳情况及不动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征询其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刘楚强的财产线索及是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楚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要求对被执行人刘楚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于2021年5月31日将被执行人刘楚强列入了限制消费名单,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9999.75元及相应的利息,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楚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鉴于前述情况,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