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宜都中泰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枝城镇梁家畈村。 法定代表人马明发,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蒋飞,男,生于****年**月**日,土家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05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蒋飞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蒋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飞的银行存款13325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汪娟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向佳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