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地址:来宾市盘古大道X。

法定代表人:韦光金,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时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被执行人:黄庆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来宾市兴宾区。

被执行人:李炳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来宾市兴宾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黄时灿、黄庆德、李炳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1302民初4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6255.14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财产执行,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执行重新立案,恢复(2019)桂1302民初46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和提供执行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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