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孝, 被告:王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展某某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展某某自愿提出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展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320元,共计470元,由原告展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孟广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赵 香 书 记 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