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玉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赤城县)。

被告:杨晓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

审理经过

原告郑玉江与被告杨晓鸣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玉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晓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玉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运输款86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原告受被告雇佣在下花园区孙家庄、崔家庄运输石头和沙子,约定每车费用为150元到500元不等(依据运输距离进行计算)。被告采用日结的方式向原告支付运输款。起初,原告还能按时给付,后面以资金紧张为由一直未予给付。后经过双方核算,被告尚欠原告运输款8600元,给被告打电话,被告拒接,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杨晓鸣未到庭参加诉讼,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原告受被告雇佣在下花园区孙家庄、崔家庄运输石头和沙子,约定每车费用为150元到500元不等(依据运输距离进行计算)。被告采用日结的方式向原告支付运输款,并支付了部分运费,后经过双方核算,被告尚欠原告运输款8600元。原告多次联系被告未果,3月18日,原告在盛源小区杨晓鸣租房的楼下找到杨晓鸣,双方发生争执,后报110。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杨晓鸣给付拖欠运费。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从事运输业务,原告完成了运输业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给付原告运输款,被告已经支付了部分运费,双方经过核算,被告尚欠原告运输款8600元,且原告提供了相应证据证实,故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第八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杨晓鸣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郑玉江运输款8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杨晓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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