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海伟石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俊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雷、龙嫚雨。
被告:河北三信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可义。
被告:河北建工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P。
法定代表人:苏伟强。
被告:河北建工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云涛。
审理经过
原告海伟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三信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河北建工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海伟石化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收到通知书七日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