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露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沙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林渊,河北和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邢台经济开发区中兴东大街1889号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区8号楼703、704房间。
负责人:赵瑞宅,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宁,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李露梅诉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露梅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露梅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露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计965元,由原告李露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