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金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
被告:张敏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金先与被告张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赵金先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赵金先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金先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金先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