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云南昌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421903976XL。 住所地:昌宁县兴宁街**。 被执行人李亚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昌宁县人,大学文化,住,住昌宁县/div>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云南昌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亚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云南昌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云0524民初6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亚梅归还借款本息467,184.3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3月21日),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150元、案件执行费6,910元。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亚梅名下登记有位于昌宁县宗【房屋所有权证号:昌宁县房权证2005字第**,土地使用权证号:昌国用2006字第××号,土地使用权面积:45.95㎡,建筑面积:176.88㎡,土地使用权期限至2074年5月16日】,且被执行人李亚梅提供该宗房地产为本案债务抵押担保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亚梅名下登记的位于昌宁县宗【房屋所有权证号:昌宁县房房权证2005字第**,地使用权证号:昌国用2006字第××号,土地使用权面积:45.95㎡,建筑面积:176.88㎡,土地使用权期限至2074年5月16日】。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自2020年7月22日至2023年7月21日。 三、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对该宗房地产办理过户交易、变更产权登记及设置其他权利负担。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建才 审判员  王国荣 审判员  杨景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雪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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