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人:湖州掘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太湖路1155号中分人新商务大厦十五层1505-1506室。
法定代表人冉德良,该公司运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龙泉、俞海军,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沈琦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审理经过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湖州掘链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浙湖劳人仲案(2021)32号仲裁裁书的撤销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州掘链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申请人湖州掘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湖劳人仲案(2021)32号仲裁裁书的撤销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湖州掘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辰晨
审判员郑扬
审判员蒋莹
裁判日期 二О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林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