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黑龙江省茂鸿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

法定代表人:石国玉,系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陈培生,黑龙江凯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双鸭山市宝山区xxxx,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慧,系宝山区。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茂鸿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双鸭山市宝山区xxxx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茂鸿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茂鸿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茂鸿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50.86元,减半收取计11,875.43元,由原告黑龙江省茂鸿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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