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呼艳平,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绛县。
被申请人:尚吉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绛县。
被申请人:丁晶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绛县。
审理经过 尚吉龙与呼艳平、丁晶鹏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2021)晋0825财保1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呼艳平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丁晶鹏名下晋******号“五菱”牌轻型栏板货车予以扣押,期限为一年。变更保全申请人呼艳平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供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东岳巷营业所的存款6500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变更保全申请人呼艳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东岳巷营业所的存款6500元,期限为一年。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呼艳平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丁晶鹏名下晋******号“五菱”牌轻型栏板货车予以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杜乃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