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浏阳市永安镇森之翼家具厂。 被执行人戴叶玲。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浏阳市永安镇森之翼家具厂与被执行人戴叶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于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21年4月2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到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戴叶玲银行存款67847元(利息及延迟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提取、冻结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南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