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邢旺军,男,汉族,1973年8月出生,住安阳县。

被执行人:邢买军,男,1981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执行人:郝利霞,女,1979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邢旺军申请执行邢买军、郝利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的(2020)豫0522民初9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邢买军、郝利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邢旺军借款323690.23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3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其中80000元按月利率0.775%计算;150000元按月利率0.5%计算;93690.23元按月利率1%计算);二、驳回原告邢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因邢买军、郝利霞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邢旺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1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到庭传票,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状况,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二、2021年5月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邢买军、郝利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于2021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三、依法采取下列财产调查措施:

1、针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的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到2021年8月12日予以核查。

2、2021年3月3日、2021年3月4日、2021年3月11日、2021年4月7日、2021年5月6日、2021年7月4日、2021年8月12日分别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股份、有价证券、网络支付等情况。

3、到安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房屋登记信息,无登记信息。

4、到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阳县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无登记信息。

四、2021年8月19日,因被执行人邢买军、郝利霞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邢买军、郝利霞各罚款1000元。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23690.23元,已执行到位5640元,本案债权尚余318050.23元未能实现。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本院制作的相关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相关回执、调查笔录、当事人出具的相关手续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邢买军、郝利霞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邢旺军履行偿还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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