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申请执行人):张战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现住渭南市临渭区,系农行渭南前进路支行职工,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梅,陕西哲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丽娇,陕西哲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执行案外人):张安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居民,现住渭南市临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侠,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第三人:马正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故市,系马新育(已死亡)之父,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审第三人:马松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故市,系马新育之母,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魏晓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马新育之妻,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审第三人:马克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故市,系马新育之次子,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审第三人:马浩然,男,****年**月**日出生,住渭南市临渭区故市,系马新育之长子,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战军与被申请人张安龙、原审第三人马正太、马松珍、魏晓萍、马克难、马浩然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5民终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战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