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汪志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云忠,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贵德县。
被执行人:赵海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德县。
被执行人:王永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德县。
被执行人:余红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德县。
被执行人:柴金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德县。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汪志刚与被执行人赵海东、王永芳、余红霞、柴金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2017)青2523民初65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汪志刚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1336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柴金删自动履行了案款4000元,本院强制执行到位案款2721.03元,对余款6646.97元双方达成了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因此协议需长期履行,且委托代理人阿云忠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青2523执恢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