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建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酒泉市肃州区。

原审被告:嘉峪关天勤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紫竹园C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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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发钊,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建文因与被上诉人陈涛、原审被告嘉峪关天勤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甘0271民初3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天勤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发钊将公司代售的被上诉人陈涛位于嘉峪关市某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一套出售给上诉人杨建文,黄发钊未将售房款交付给陈涛,致使两人均遭受财产损失。经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0)甘0271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黄发钊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黄发钊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故一审认定杨建文腾房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甘0271民初36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建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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