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周全,男,****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住锦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昆(特别授权),贵州司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欧金花,女,****年**月**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住锦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宇彤(特别授权),贵州黔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光坤,男,****年**月**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住锦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增贵、杨光琴(一般代理),贵州维实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王经英,女,****年**月**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住锦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贤珍(一般代理),贵州清水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刘开涌,男,****年**月**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住锦屏县。 第三人:刘开炳,男,****年**月**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住锦屏县。 第三人刘开涌、刘开炳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经英(特别授权),女,****年**月**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住锦屏县,系刘开涌、刘开炳母亲。
审理经过
原告王周全与被告欧金花、刘光坤及第三人王经英、刘开涌、刘开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王周全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欧金花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无需再进行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周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周全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滕 远 审 判 员 陆 姗 人民陪审员 杨先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义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