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冉琎路与幸福大道交叉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3770590676K。
法定代表人:余祖堰,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告:方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告:吴红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告:方明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告:方前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告:方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方军、吴红珊、方明会、方前民、方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方军、吴红珊、方明会、方前民、方勇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32.12元,已减半收取5,916.06元,由原告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