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思县思阳镇中华路131号。
被执行人苏李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兴市。
被执行人傅为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兴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李养、傅为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桂0621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571389.29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4月17向被执行人苏李养、傅为梅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现已对其作限制消费处理。
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提起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工商股权、车辆、支付宝余额、京东账户余额、财付通账户余额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苏李养名下有位于东兴市那东路四巷13号(1600工程316号)及位于东兴市地产,本院已对该两处房地产进行了拍卖,所得款291万元扣减税费87300元、执行费38114元、过渡安置费60000元后,余款2724586元抵偿本案相应债务。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为846803.29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不能继续进行,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梁家产
审判员 韦 亮
审判员 林加殷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宁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