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杜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319600630091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现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陶官街。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 刘清泉 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鞍西检刑诉〔2021〕259号 指控 事实 2021年3月4日13时40分左右,被告人杜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悦顺牌电动汽车,沿鞍山市铁西区解放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解放路立交桥下时,因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民警在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被告人杜某体内呼出酒精含量为lOOmg/lOOml,民警遂将杜某带至鞍山市中心医院进行血液采集并送检。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杜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1mg/100ml。经鞍山仁信机动车检定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杜某驾驶的无号牌悦顺牌电动汽车为机动车。 指控 罪名 危险驾驶 量刑 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辩称

被告人杜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悔罪态度较好,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理由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对指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杜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高朋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 爽 书 记 员 畅诚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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