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中银南大道一号。 被执行人柴红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河津市城区办事处高家湾村人,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赵景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津市城区办事处高家湾村人,身份证号:14270320000518001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柴红梅、赵景萱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的(2021)晋0882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柴红梅名下所拥有的坐落于河津市学府路以南、209国道以西学府佳苑2号楼,2幢1单元2楼210201东房屋,权证号:晋(2020)河津市不动产权第0000256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得买卖、过户、抵押,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柴国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执行助理赵旭辉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