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简阳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人民路395号。
法定代表人:周斌,院长。
被执行人:钟存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移送执行钟存良罚金一案中,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网络银行等信息,并向被执行人户籍地基层组织进行了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与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尚余执行标的2,000元未执行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