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钟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被执行人:邱跃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钟凯与被执行人邱跃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902民初2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邱跃辉应偿还钟凯借款本金841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67元、执行费1161.5元。但被执行人邱跃辉一直未能按期履行以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经申请立案执行该案。
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钟凯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后向被执行人邱跃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7日、8月20日、9月17日、10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邱跃辉名下无股权、证券、公积金、车辆等财产信息。于2021年9月3日向沅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邱跃辉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9月23日通过银行司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邱跃辉银行存款11637.03元,其中申请执行人钟凯领取了9508.53元,剩余1161.5元作为执行费缴纳、剩余967元作为诉讼费缴纳。
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对邱跃辉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0月1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4100元及利息,尚有74591.47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