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佟云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明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丹,黑龙江加格达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艳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明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佟云霞与被告刘艳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云霞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艳龙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佟云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刘艳龙偿还借款本金306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306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刘艳龙负担。事实和理由:×××20年5月末佟云霞与刘艳龙相识,6月份刘艳龙向佟云霞借款,佟云霞同意后第1笔借给刘艳龙500.00元,之后刘艳龙以家里装修用钱、给儿子及母亲买手机等理由从佟云霞处陆续借款合计31100.00元,刘艳龙仍要继续借款,佟云霞不同意,要求把之前的欠款还清后再说继续借钱的事。佟云霞出借给刘艳龙的钱,是通过邮政储蓄银行转账的,开户行是位于加格达奇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地区卫东营业所。经佟云霞多次索要,刘艳龙偿还500.00元之后就表示无力偿还了,故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辩称
刘艳龙未应诉答辩。
本案佟云霞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副页,佟云霞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短信截图,佟云霞与刘艳龙之间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账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佟云霞名下邮政储蓄银行一本通/绿卡通交易明细(客户)、佟云霞名下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佟云霞名下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活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佟云霞与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丹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光盘。经庭审出示,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佟云霞与刘艳龙于×××20年5月30日确定恋爱关系,相处4个月后分手,相处期间佟云霞通过微信向刘艳龙转账25笔,合计:32600.00元,具体明细如下:×××20年6月5日转账500.00元,6月15日转账500.00元,6月21日转账4900.00元,6月23日转账3笔,分别为3700.00元、3300.00元、1000.00元,6月28日转账2笔,分别为200.00元、500.00元,6月30日转账200.00元,7月5日转账2笔,分别为2300.00元、4700.00元,7月13日转账100.00元,7月15日转账1000.00元,7月16日转账500.00元,7月29日转账1500.00元,8月7日转账500.00元,8月9日转账500.00元,8月12日转账500.00元,8月19日转账1000.00元,8月24日转账300.00元,8月25日转账1000.00元,8月26日转账2笔,分别为2000.00元、500.00元,9月3日转账1000.00元,9月19日转账400.00元。
佟云霞微信号码为×××00,刘艳龙微信号码为×××55,×××20年11月21日佟云霞通过微信对刘艳龙说:“我们处对象,我给你花我不要了,我认了,借给你的就是借的,你就给我两万就行,给你妈拿1500,买手机的我也不要了,孩子买手机的2千多我也不要了,你就给我借给你的整2万给我吧,借就是借的”,刘艳龙并未提出异议;×××20年12月9日佟云霞通过微信对刘艳龙说:“你快点给我转过来”,刘艳龙回复称:“我想给你转了,我现在没有,在给一段时间吧”;×××20年12月21日佟云霞通过微信对刘艳龙说:“钱整的怎么样了,你不能帮我也不能拆我呀,两万你整不上,先一万一万给我整吧”,刘艳龙回复称:“我也想马上给你,我比你还着急”;2021年1月24日佟云霞通过微信对刘艳龙说:“我够给你时间了,几个月了我现在知道你就是骗子,借给你2万,有你给你妈买手机1500你也说借,这一千五我不要了,你给你儿子买手机2000也说借我不要了,你把我借给你2万给我,就行了,我够给你面子了”,刘艳龙回复称:“不能差你事”,另佟云霞多次通过微信要求刘艳龙还款,刘艳龙也多次表示正在尽力筹款不会差佟云霞钱。
另查明,2021年2月刘艳龙通过微信向佟云霞转账500.00元,佟云霞认可系刘艳龙偿还的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情侣之间有一定额度的资金往来具备合理性,故具体转款行为性质应当结合证据予以认定。本案佟云霞、刘艳龙曾系情侣关系,结合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刘艳龙曾向佟云霞借款的事实,双方成立了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关于借款本金,因佟云霞曾说“我们处对象,我给你花我不要了,我认了,借给你的就是借的,你就给我两万就行,给你妈拿1500,买手机的我也不要了,孩子买手机的2千多我也不要了,你就给我借给你的整2万给我吧,借就是借的”,其后佟云霞曾在微信中多次强调并向刘艳龙索要20,000.00元欠款,刘艳龙表示认可欠款但是没有钱偿还,并于2021年2月还款500.00元,故本院认定借款本金为20,000.00元,其余应视为佟云霞对刘艳龙的赠与,刘艳龙已经偿还500.00元,还需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9,5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以本金19,500.00元为基数,自本案诉讼时即2021年7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刘艳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
本案系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本案应当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也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刘艳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佟云霞借款本金19,500.00元并给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9,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83.00元,由刘艳龙负担144.00元,佟云霞负担13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