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杨计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曲周县人,住本村。

被申请人:田银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住本村。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杨计民与被申请人田银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25日立案后,于2021年3月26日发出(2021)冀0435民督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田银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第四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动失效:(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田银乐长期在外打工,致使本院做出的支付令无法送达债务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冀0435民督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腾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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