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健,男,****年**月**日出生于山**省古交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古交市。2010年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4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2018年1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审理经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刑刑诉[2018]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健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翠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请求情况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23日0时38分许,被告人张健在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真心主题酒店内,使用其帮助被害人康某办理贷款所获取的密码,趁康某熟睡之际,秘密将康某微信账户内的3000元人民币转账至自己微信零钱内,后张健将赃款用于还贷及日常消费。2018年1月19日9时,张健到古交市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健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康某经济损失1000元人民币。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微信交易记录、账户交易明细、账户主体查询详情单、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被告人的供述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人民币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健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健具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其家属于案发后代为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人张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7月1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健退赔被害人康某经济损失2000元人民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薛 玲
人民陪审员 陈丽爱
人民陪审员 康润保
裁判日期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宋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