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婷,女,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告:武陵区余记酸汤鱼泡饭餐饮店,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 经营者:皮敬。 被告:皮敬,男,住湖南省津市。

审理经过

刘婷与武陵区余记酸汤鱼泡饭餐饮店(余记餐饮店)、皮敬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婷到庭参加诉讼,余记餐饮店、皮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退还原告入股资金30000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被告辩称

余记餐饮店、皮敬未予答辩和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下列法律事实:2020年11月20日,皮敬与刘婷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双方合伙经营“武陵区三秒哥烧烤店”(后更名为余记餐饮店),餐厅总投资为37万元。合伙期限为2年,从2020年11月20日至2022年10月31日截止,皮敬出资37万元,占总投资比例75%,刘婷出资37万,占总投资比例25%。合伙盈余分配应按照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盈余分配方法或比例进行分配。协议后面备注:每月一号支付刘婷工资4000元。当日,刘婷向皮敬转账支付了入股金50000元。后因合伙无法继续履行,皮敬承诺将入股金退还给刘婷。2020年12月2日、1月3日、3月20日、3月22日、3月23日、6月19日皮敬向刘婷退还了1330元、4000元、6000元、5000元、4000元、5000元,共计25330元。刘婷要求皮敬归还剩余25000元未果,故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合伙协议、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皮敬向刘婷作出了退股的承诺,其应依诺履行。现皮敬未按期退还剩余25000元,刘婷要求其退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余记餐饮店、皮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武陵区余记酸汤鱼泡饭餐饮店、皮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刘婷入股款25000元; 二、驳回刘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由武陵区余记酸汤鱼泡饭餐饮店、皮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田国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胡 娟 书 记 员 林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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