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第三人):南京康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15号6栋1901室-14。

法定代表人:余士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冰英,四川山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林,四川山皆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执行人:穗甬融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898号海航大厦群楼3层。

法定代表人:郝光辉。

被执行人:崇州市凤栖山旅游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镇文化西街34号。

法定代表人:舒成武。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穗甬融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甬公司)与崇州市凤栖山旅游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凤栖山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南京康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仁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康仁公司称,2021年1月,穗甬公司与济南法入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入口公司)签订了《单户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所涉主从债权全部转让给法入口公司,并向凤栖山公司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同月,法入口公司与康仁公司签订了《单户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所涉主从债权全部转让给康仁公司,并向凤栖山公司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鉴于康仁公司已受让前述债权,请求依法将本案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康仁公司。

本院查明

经本院查明,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02)崇州经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受理中国建设银行崇州支行申请执行凤栖山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03)崇州执字第12号。2019年6月25日,经本院审查,将该案申请执行人由中国建设银行崇州支行变更为穗甬公司。

2021年1月18日,穗甬公司与法入口公司签订了《单户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所涉主从债权全部转让给法入口公司,并向凤栖山公司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

2021年1月30日,法入口公司与康仁公司签订了《单户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所涉主从债权全部转让给康仁公司,并向凤栖山公司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

审查过程中,穗甬公司和法入口公司分别向本院出具《确认函》,对前述债权转让进行确认。

以上事实,有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单户债权转让协议》、《确认函》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穗甬公司将本案债权全部转让给法入口公司,后法入口公司将前述债权全部转让给康仁公司,且穗甬公司和法入口公司均具函确认。债权受让人康仁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本院(2003)崇州执字第12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穗甬融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南京康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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